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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46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廖啟邦
被 告 林復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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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計息本金 │ 利 息 │
│ │(新臺幣) ├─────────────┬────┤
│ │ │ 期 間(民國) │週年利率│
├──┼─────┼─────────────┼────┤
│ ① │ 42,865元 │ 自 103年12月27日起 │ 15.73% │
│ │ │ 至 104年 8月31日止 │ │
│ │ ├─────────────┼────┤
│ │ │ 自 104年 9月 1日起 │ 15.00%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② │ 34,260元 │ 自 103年12月27日起 │ 18.73% │
│ │ │ 至 104年 8月31日止 │ │
│ │ ├─────────────┼────┤
│ │ │ 自 104年 9月 1日起 │ 15.00% │
│ │ │ 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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