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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549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高湯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6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⒉所示之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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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年度基小字第5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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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手續費 │
│ │(新臺幣) ├───────────────┬────┼────────┤
│ │ │期間 │週年利率│計算期間及金額 │
│ │ │(民國) │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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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44,861元 │自95年2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9.929% │無 │
│ │ ├───────────────┼────┤ │
│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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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 │32,564元 │無 │無 │自95年2月4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按月計│
│ │ │ │ │收500元之手續費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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