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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553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被 告 郭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付原告新臺幣玖仟玖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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