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小字第641號
原 告 皇家極品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志銘
被 告 陳進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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