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基小,697,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69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李國彰
林勵之
被 告 鍾志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6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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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年度基小字第6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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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計息本金 │  利                            息        │
│    │(新臺幣) ├────────────────┬────┤
│    │          │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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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7,731元  │自106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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