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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81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游嘉祿
被 告 丁祖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6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貳拾玖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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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年度基小字第8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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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計息本金 │ 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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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9,384元 │自106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分之10.77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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