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基小調,116,2017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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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小調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張雅婷
上列聲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係以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申請者為被告之特定,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且未載明系爭帳戶之金融機構名稱,本院亦無從代為調取系爭帳戶之開戶資料以查明申請者之年籍資料,揆諸首揭規定,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一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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