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丁倩蘋 住基隆市○○區○○街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上訴人丁倩蘋與被上訴人劉國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上訴費用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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