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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簡字第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楊永茂
複 代理人 任家伶
被 告 曹珀欣
曹霖華
蔡素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伍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曹珀欣就讀私立中華商業海事職業學校期間,邀同被告曹霖華(即曹珀欣之父)、蔡素碧(即曹珀欣之母)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申請就學貸款6 筆,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55,772 元;
雙方約定,利息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算(民國105 年6 月1 日當時,係週年利率1.62% ),倘借款人未依約攤還本息,除喪失期限利益,並應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本件轉列催收款項之日為105 年11月10日),改按原告就學貸款利率(當時係週年利率1.15% )加碼1%計算利息,且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應按上開借款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則應按上開借款利率20% 加計違約金。
乃被告曹珀欣嗣未依約攤還本息,迄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而被告曹霖華、蔡素碧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
為此,爰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台銀放款掛牌利率、催收呆帳查詢單、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等件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以供審酌,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有明定;
第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330 元,加計原告因被告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而公示送達之登報費用80元,本件訴訟費用合計1,410 元。
爰依職權確定前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六、本件係因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0,000 元,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酌情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附表】
┌──┬───────┬─────┬─────────────┬─────────────┐
│編號│貸放日期(民國)│ 尚欠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新臺幣)├────────┬────┼────────┬────┤
│ │ │ │ 期 間 │週年利率│期 間│週年利率│
│ │ │ │ (民國) │ │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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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 93年5 月21日 │ 25,870元 │自105 年6 月1 日│ 1.62% │自105 年7 月2 日│0.162% │
│ │ │ │至105 年11月9 日│ │至105 年11月9 日│ │
│ │ │ ├────────┼────┼────────┼────┤
│ │ │ │自105 年11月10日│ 2.15% │自105 年11月10日│0.215% │
│ │ │ │至清償日 │ │至106 年1 月1 日│ │
│ │ │ │ │ ├────────┼────┤
│ │ │ │ │ │自106 年1 月2 日│0.43 %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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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 93年12月29日 │ 29,344元 │自105 年6 月1 日│ 1.62% │自105 年7 月2 日│0.162% │
│ │ │ │至105 年11月9 日│ │至105 年11月9 日│ │
│ │ │ ├────────┼────┼────────┼────┤
│ │ │ │自105 年11月10日│ 2.15% │自105 年11月10日│0.215% │
│ │ │ │至清償日 │ │至106 年1 月1 日│ │
│ │ │ │ │ ├────────┼────┤
│ │ │ │ │ │自106 年1 月2 日│0.43 %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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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 94年4 月27日 │ 22,087元 │自105 年6 月1 日│ 1.62% │自105 年7 月2 日│0.162% │
│ │ │ │至105 年11月9 日│ │至105 年11月9 日│ │
│ │ │ ├────────┼────┼────────┼────┤
│ │ │ │自105 年11月10日│ 2.15% │自105 年11月10日│0.215% │
│ │ │ │至清償日 │ │至106 年1 月1 日│ │
│ │ │ │ │ ├────────┼────┤
│ │ │ │ │ │自106 年1 月2 日│0.43 %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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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 │ 94年12月20日 │ 22,859元 │自105 年6 月1 日│ 1.62% │自105 年7 月2 日│0.162% │
│ │ │ │至105 年11月9 日│ │至105 年11月9 日│ │
│ │ │ ├────────┼────┼────────┼────┤
│ │ │ │自105 年11月10日│ 2.15% │自105 年11月10日│0.215% │
│ │ │ │至清償日 │ │至106 年1 月1 日│ │
│ │ │ │ │ ├────────┼────┤
│ │ │ │ │ │自106 年1 月2 日│0.43 %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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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 │ 95年3 月30日 │ 22,794元 │自105 年6 月1 日│ 1.62% │自105 年7 月2 日│0.162% │
│ │ │ │至105 年11月9 日│ │至105 年11月9 日│ │
│ │ │ ├────────┼────┼────────┼────┤
│ │ │ │自105 年11月10日│ 2.15% │自105 年11月10日│0.215% │
│ │ │ │至清償日 │ │至106 年1 月1 日│ │
│ │ │ │ │ ├────────┼────┤
│ │ │ │ │ │自106 年1 月2 日│0.43 %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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