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基簡,46,2017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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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4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潘彥勳
呂立全
被 告 劉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及申請信用貸款,尚積欠消費簽帳款及利息、違約金、借款本息未償,而提起本件訴訟。

依原告提出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二十條,雙方約定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是兩造間已有管轄合意。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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