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基簡,85,2017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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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85號
原 告 邱鄧緞妹
邱垂蔚
邱創仁
黃卉姍
原 告 詹敏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被 告 吳成宗
郭尤鳳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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