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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975號
原 告 高桂毊
被 告 陳瑞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7 年8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之範圍仍待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7 年9 月11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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