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基簡調,343,2018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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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調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橘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良訓
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相 對 人 陳崑輝(即黃芬芳之承受訴訟人)
陳雨恩(即黃芬芳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崑輝、陳雨恩為相對人黃芬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黃芬芳於民國 106年10月11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其繼承人為配偶陳崑輝及子女陳雨恩,並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有戶籍謄本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因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陳崑輝、陳雨恩為相對人黃芬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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