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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美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美齡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13,1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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