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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吳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6年度親字第1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卷
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6年度親字第1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於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本院106年度親字第1號否認子女事件之原告徐堃竣間為母子關係,因徐堃竣在監執行,無法親自閱卷,故由聲請人提出聲請閱覽、抄錄本106年度親字第1號卷宗,經查,聲請人確為徐堃竣之母,具直系血親關係,此有原審所附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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