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家陸許,1,2017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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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高玉琴
代 理 人 崔定邦
相 對 人 侯宏岱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侯宏岱裁定認可大陸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甚明。

如聲請人聲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向相對人聲請發本票裁定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規定之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聲請本院裁定認可大陸判決,惟查,相對人業於105年10月26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非訟事件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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