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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林慧君
上列抗告人即債務人林慧君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不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附件】
一、提出抗告人於民國95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摺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
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
如有存摺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2年內每筆提存款或轉帳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
二、提出抗告人於95年之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期迄時間為何,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及薪資袋或薪資轉帳之金融帳戶交易明細表(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三、提出抗告人於95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搭乘何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及計算方式。
四、說明抗告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五、提出抗告人93至95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六、陳明抗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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