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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游嘉祿
被 告 梁少齊(原名梁瑋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6 年度司促字第116 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
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新臺幣(下同)500 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789,1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18,22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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