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補,18,2017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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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林承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淑娟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75,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6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16,14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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