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吳佳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榮輝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榮輝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簡榮輝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9萬8,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萬2,18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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