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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楊承霖
周劉金蘭
周金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楊承霖與周劉美蘭間就基隆市○○區○○○路000 巷00○0 號2 樓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所為之買賣關係、物權關係均不存在,並塗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確認被告周劉美蘭與周金鳳間就系爭房地所為之買賣關係、物權關係均不存在,並塗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是原告所得受之利益,乃系爭房地之交易價格,應此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查報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如鑑價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等),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查報之交易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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