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8號
再審原告 阮鼎祥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基隆市私立康富老人長期照顧中心、臺
北市立聯合醫院、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基隆分院正榮院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5 年度醫小上字第1 號,駁回再審原告上訴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1,5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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