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林佳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漢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萬4,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