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補,37,2017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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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蔡淑蘭即天利船舶工程行
被 告 建隆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台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隆航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建隆航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9萬5,19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1,39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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