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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親字第1號
原 告 徐堃竣
被 告 謝逸涵
謝禎妮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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