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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恒穗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李夏伯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日所為106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原「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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