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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1號
原 告 郭福生
被 告 黃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2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再開辯論理由:被告於本院106年7月25日行言詞辯論時,人出境國外,依聲請再開辯論。
惟本院已再開辯論,並預留相當日時為被告返國之準備,被告自當於106年8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委託親屬為訴訟代理人到庭為訴訟行為,本院不會再改定其他言詞辯論期日,於此併提醒被告注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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