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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告 仲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木坤
被 上訴人
即 原告 鑫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錦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聲明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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