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訴,611,2019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1號
原 告 蔡家皓


法定代理人 黃金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被 告 喻振維


喻振倫


蔡素娟


曾廣弘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素容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25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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