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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原 告 李鵠餅店即李張富枝
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
被 告 余怡欣
訴訟代理人 房佑璟律師
被 告 楊素貞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即楊素貞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游文愷律師
張漢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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