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除,11,2017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蕭金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前經聲請鈞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並已依法登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10月6 日刊登在臺灣新生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

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6 年4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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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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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款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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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吳學人│蕭金田│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105年10月25日│ 96,300元 │HA31773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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