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7,補,732,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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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 告 張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產江山管理委員會楊景榮主委」間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等資料,核屬財產權訴訟,然原告如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難以估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為徵收裁判費之計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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