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7,基小,1992,2019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199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張毓麟
李聖義
被 告 楊佳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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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7年度基小字第19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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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計息本金 │  利                            息        │
│    │(新臺幣) ├────────────────┬────┤
│    │          │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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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7,301元  │自94年5月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9.98%  │
│    │          ├────────────────┼────┤
│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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