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7,基簡,889,2019032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889號
上 訴 人 梁春萍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秀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