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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2號
原 告 林美英
被 告 元信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萬3,6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臺幣7,4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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