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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妙如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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