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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3號
原 告 陳育菁
陳士惟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柯滿珠
被 告 龔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3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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