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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3號
原 告 葉游心歡
被 告 游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紋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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