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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5號
原 告 陸柏宇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被 告 許金聰(已歿)
訴訟代理人 林金龍
被 告 陳金禧
陳熊金花
林銀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德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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