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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莫家榕
闞曉青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参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莫家榕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闞曉青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43,652,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36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莫家榕於108年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23,99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闞曉青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15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莫家榕、闞│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1.15% │
│ │123994│曉青 │2月01日起 │5月0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5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莫家榕、闞│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0.115% │
│ │123994│曉青 │1月02日起 │5月0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0.215% │
│ │ │ │5月10日起 │7月0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7月02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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