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司促,3301,2019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0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彭文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3月24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約定於101年3月2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年12月23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