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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字第100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陳健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東區(地址詳卷),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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