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基小,1021,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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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字第102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孟蓉
欒少昌
被 告 李秋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文山區上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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