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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104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瀅瀅
被 告 楊明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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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金 │ 本 金 │ 利息計算方式 │
│ 序號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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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 │27,276元│自108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14%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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