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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110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徐瑋駿
被 告 劉金明
高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虹儀
【附表】
┌──┬─────┬─────────────┬─────────────┐
│編號│ 尚欠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 │ 期 間 │週年利率│期 間│週年利率│
│ │ │ (民國) │ │ (民國) │ │
├──┼─────┼────────┼────┼────────┼────┤
│ ① │ 1,402元 │自107 年11月17日│ 1.15% │自107 年12月18日│0.115% │
│ │ │至108 年4 月8 日│ │至108 年4 月8 日│ │
│ │ ├────────┼────┼────────┼────┤
│ │ │自108 年4 月9 日│ 2.15% │自108 年4 月9 日│0.215% │
│ │ │至清償日 │ │至108 年6 月17日│ │
│ │ │ │ ├────────┼────┤
│ │ │ │ │自108 年6 月18日│0.43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② │ 48,694元 │自107 年11月17日│ 1.15% │自107 年12月18日│0.115% │
│ │ │至108 年4 月8 日│ │至108 年4 月8 日│ │
│ │ ├────────┼────┼────────┼────┤
│ │ │自108 年4 月9 日│ 2.15% │自108 年4 月9 日│0.215% │
│ │ │至清償日 │ │至108 年6 月17日│ │
│ │ │ │ ├────────┼────┤
│ │ │ │ │自108 年6 月18日│0.43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③ │ 47,884元 │自107 年11月17日│ 1.15% │自107 年12月18日│0.115% │
│ │ │至108 年4 月8 日│ │至108 年4 月8 日│ │
│ │ ├────────┼────┼────────┼────┤
│ │ │自108 年4 月9 日│ 2.15% │自108 年4 月9 日│0.215% │
│ │ │至清償日 │ │至108 年6 月17日│ │
│ │ │ │ ├────────┼────┤
│ │ │ │ │自108 年6 月18日│0.43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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