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基小,119,201905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于音麒
○ ○ ○ 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