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基小,260,201905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字第26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陳宣蓉
被 告 游志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附表】
┌───┬────┬──────────────┐
│ 本金 │ 本  金 │        利息計算方式        │
│ 序號 │(新臺幣)│                            │
├───┼────┼──────────────┤
│ 001  │19,360元│自107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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