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基小,45,2019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4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陳得祿
被 告 章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於民國107年6月28日裁定移送前來(107年度重小字第1293號),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又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併此敘明。

二、本件被告駕駛原告承保之汽車因過失致與訴外人鄒春文駕駛之車輛發生碰撞,鄒春斗因本件事故受傷,經原告支出理賠金新臺幣(下同)3萬8,723元,被告因系爭車禍事故應負50% 之責任,此有原告提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直接請求給付申請書、汽車保險理算書、強制汽車責任險領款同意書暨行使代位權告知書及汽車意外事故肇事調查表等為證。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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