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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字第665號
上 訴 人 梁台生
被 上訴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基小字第665號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萬5,0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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