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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73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徐瑋駿
被 告 詹栩
劉思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335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附表:
┌──┬───────┬────┬─────────────┬─────────────┐
│編號│ 貸放日期 │逾期結欠│ 應收利息 │ 逾期違約金 │
│ │ (民國) │ 本金 ├─────────┬───┼─────────┬───┤
│ │ │(新臺幣)│ 起訖日(民國) │ 利率 │ 計算期間(民國) │ 利率 │
├──┼───────┼────┼─────────┼───┼─────────┼───┤
│ 1 │103年11月17日 │ 7,335 │自107年7月1日起 │ │自107年8月2日起 │0.115%│
│ │ │ │至107年12月9日止 │1.15% │至107年12月9日止 │ │
│ │ │ │ │ ├─────────┼───┤
│ │ │ │ │ │自107年12月10日起 │0.215%│
│ │ │ │ │ │至108年2月1日止 │ │
│ │ │ ├─────────┼───┼─────────┼───┤
│ │ │ │自107年12月10日起 │2.15% │自108年2月2日起至 │0.43% │
│ │ │ │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
│ 1筆合計 │ 7,33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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